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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歪了"业主拒交物业费

新法时报  2015-06-10 09:17

[摘要] 2009年10月,张某买了某小区联体别墅,可取产证时却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房体倾斜严重,无法装修入住。开发商表示,房屋将由专业工程单位施工维修,工程费由开发商负担,问题处理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支付,但由于业主原因导致施工延误的时间除外。之后,张某并没有配合施工,而是将房屋转让他人。

案情

2009年10月,张某买了某小区联体别墅,可取产证时却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房体倾斜严重,无法装修入住开发商表示,房屋将由专业工程单位施工维修,工程费由开发商负担,问题处理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支付,但由于业主原因导致施工延误的时间除外。之后,张某并没有配合施工,而是将房屋转让他人。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一直收不到物业费,于是状告张某讨要2010年7月起至2011年10月物业费共计7800余元。

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意见是在房屋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对此没有提出过异议。而现在房屋已经转让出去,自己无须支付物业费

开发商认为,张某从未就维修房屋与其达成书面协议或书面同意进行维修,因此不存在对他的赔偿问题。由于部分业主未同意,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屋至今尚未维修。

法庭上,张某与开发商就“系争房屋质量问题处理期间”看法不一:张某提出这一期间指的是自系争房屋发生质量问题后进行鉴定等至维修、处理结束的期间; 开发商则认为是房屋加固施工的期间。

说 法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享受了服务,理应缴纳物业费。被告及开发商间的分歧,根据函件的整体意思,该期间应认定为加固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至于加固期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如被告认为由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不能居住而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向开发商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物业费7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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