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3日,省住建厅出台办法,决定自即日起,实施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规定凡在本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王纪洪 记者周浔报道:6月3日,省住建厅出台办法,决定自即日起,实施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规定凡在本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遇。
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在缴存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缴存职工,向购房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缴存职工申请省内异地贷款,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发放城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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