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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淮北新闻网  2015-07-17 09:30

[摘要] 近日,根据《安徽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淮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淮北新闻网讯 近日,根据《安徽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淮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政策,在每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城镇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退休人员在上述标准上降低100元。

在职职工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8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高支付限额,参保年报销比例为85%,满二年以上报销比例为90%。退休人员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分别为93%、90%、8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高支付限额,参保年报销比例为90%,满二年以上报销比例为95%。城镇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分别为80%、73%、65%。

淮北市人民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淮北市精神病医院(限精神类疾病)、皖北煤电总医院、中煤矿建总医院具有办理转往外地医院资格。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的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类疾病可放宽至当地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精神类专科医院。参保人员由以上医院办理转院手续,报销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的规定报销。参保人员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报销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5%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的规定报销。

此外,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也有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4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每人每年60元;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35元。

■记者 王守明 通讯员 郑敏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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