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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2015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烈山分局  2015-11-30 10:04

[摘要]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皖政[2015]24号文件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标准:43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300元/亩。

古饶镇土山村:

因淮北市烈山区2015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居)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烈山区2015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北邻澥河路,东邻唐山路,南邻杜庄路,西邻土山村耕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淮北市烈山区2015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6.6763公顷,全部为土山村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5.8665公顷,其他农用地0.8098公顷。

各村民组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市地产中心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

四、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皖政[2015]24号文件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标准:43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300元/亩。

(二)附属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淮北市政府淮政秘〔2014〕33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淮北市政府淮政秘〔2014〕33号文件执行,旱地1700元/亩。

征地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拟采取货币安置及社会保险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依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社保措施情况说明: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的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项目为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之次月起每人每月按《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4号)规定发给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出让土地),个人账户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个人其他收入中筹集,档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送达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

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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