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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6-04-05 09:57

[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3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列出管委会通过的主要议案名称)。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为直属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 内设综合计划科、会计信息管理科、筹资稽核科、贷款管理科,下设濉溪县管理部,分设淮北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分 。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2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全年实缴单位1295家,实缴职工20.03万人,缴存31.71亿元,同比增长(降低) -8.81 %。当年新开户单位 111 家, 新开户职工6307万人,净增单位364家,净增职工 -0.96 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229.57亿元,缴存余额94.6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03%、6.76%。

(二)提取:全年提取25.72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81.11%,比上年同期增加7.71个百分点。截至 2015年底,提取总额 134.92亿元,同比增长23.55%。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高额度 4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9家,比上年新增1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106笔14.15亿元,同比降低 40.72 %、38.62%。其中,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84笔 5.94亿元,淮矿分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38笔 6.19 亿元,皖北分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884 万笔 2.02 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43 亿元其中, 2.13亿元,淮矿分 4.13 亿元,皖北分 1.17 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67万笔105.8亿元,贷款余额78.88亿元,同比增长12.06%、15.44%、9.33%。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3.34%,比上年同期增加)1.96个百分点。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应还贷款本金0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0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全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285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0 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 7.98亿元。其中,活期0.1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5.84亿元,1年以上定期1.1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87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 83.64%,比上年同期增加1.9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38894.07万元,同比增长11.24%。其中, 16016.85万元,淮矿分 17206.95万元,皖北分 5670.27万元。存款利息收入7432.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1461.87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3634.51万元,同比降低27.81%。其中, 4377.29万元,淮矿分 6702.32万元,皖北分 2554.9万元。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1982.49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87.0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363.37万元,其他支出1.58万元。

(三) :全年,住房公积金 25259.56万元,同比增长57.11%。其中, 11639.56万元,淮矿分 10504.63万元,皖北分 3115.37万元。 率2.76%,比上年同期增加0.86个百分点。

(四) 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8.7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62.79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2532.87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480.7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59.65万元。其中, 上缴3059.65万元,淮矿分 上缴6000万元,皖北分 上缴0万元。截至 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0333.2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003.31万元。其中, 上缴4753.65万元,淮矿分 上缴13805.22万元,皖北分 上缴444.4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1633.05 万元,同比增长8.03%。其中,人员经费 649.48 万元,公用经费 148.83 万元,专项经费834.74 万元。 管理费用支出 1006.55 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 258.67 万元、18.37万元、729.51万元;淮矿分 管理费用支出 360.71 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58.23 万元、 97.25万元、105.23万元;皖北分 管理费用支出265.79 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32.58 万元、 33.21 万元、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个人住房贷款 284.12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率0.36 ‰。其中, 0‰,淮矿分 0.71 ‰,皖北分 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0333.2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58 %,个人贷款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4 %。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项目贷款0万元,项目贷款率为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0%。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0 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0%,项目贷款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产生的时间、原因、当年处置情况、清收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4.5%和-8.81%。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7.93%,国有企业占 69.12%,城镇集体企业占1%,外商 企业占1.4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4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4%,其他占5.76%。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54.99%,中等收入群体占 44.29%,高收入群体占0.72%。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0322万笔25.72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0.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4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8.13%,租赁住房占0.02%,其他占0.0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9.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7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29%, 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45%,其他占0.77%)。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91679.9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5.1 %,比上年同期减少34.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286.31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24.5%,90-144(含)㎡占73.6%,144㎡以上占1.9%;新房占86.8%,二手房占13.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5.19%,中等收入群体占 62.3%,高收入群体占2.51%。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0个0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0个0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0个0亿元。建筑面积共0万㎡,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0 .1%,比上年同期减少 18.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5年缴存基数限额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月平均收入4390元和 公布的低人员月工资1040元标准确定上限5268元,下限104元,缴存比例5%-20%之间确定。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于2015年8月26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管委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调整为单人40万元,夫妻双方50万元。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公积金业务的一项新政:《关于调整淮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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