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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杜集区2015年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补偿公告

淮北市国土局杜集分局  2016-07-18 09:04

[摘要] 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淮北市杜集区使用已经验收确认的淮北市2012年第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农用地指标4.4402公顷(其中耕地4.0680公顷),与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南山村、张院村、徐庄社区和石台镇石台村境内农民集体农用地4.4402公顷(其中耕地4.0680公顷)相挂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增减挂钩)[2016]56号文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淮北市杜集区使用已经验收确认的淮北市2012年第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农用地指标4.4402公顷(其中耕地4.0680公顷),与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南山村、张院村、徐庄社区和石台镇石台村境内农民集体农用地4.4402公顷(其中耕地4.0680公顷)相挂钩。

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4.4402公顷。另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3724公顷,未利用地0.5451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6.3577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用于城镇建设,不得改变用地位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杜集区2015年第4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

该批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3577公顷。地块A:位于矿山集办徐庄社居委、张院村 、南山村。东:邻新东外环路,南:邻张院村土地,西:邻龙河,北:邻南山村土地;涉及土地5.5281公顷(含耕地3.3156公顷),建设用地1.3724公顷,未利用地0.5451公顷。

地块B:位于石台镇石台村。东:邻东外环路,南:邻外环路,西:邻石台村土地,北:邻宗台沟;涉及土地0.8296公顷(含耕地0.7524公顷)。

三、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文件执行,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4〕33号)标准执行。即耕地1700/亩。 单位:亩、万元、元/亩)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政办[2013]34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对不符合上属社会保障安置条件的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徐庄社居委、张院村、南山村;石台镇石台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由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徐庄社居委、张院村、南山村;石台镇石台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矿山集办事处;石台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由区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杜集分局和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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