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省低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办法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标准的确定、低保申请和审定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各级民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提供依据和导向。
淮北新闻网讯 《安徽省低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办法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低保标准的确定、低保申请和审定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各级民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提供依据和导向。
按照《办法》,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给予低生活保障。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的要求,对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建立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与公安、住建、人社、工商、税务等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共享信息。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生活保障金的,处罚手段更加严厉,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低生活保障金并追回非法获取的保障金外,还将并处以非法获取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事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的,也将承接相应法律责任,出现对符合规定的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的;对符合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给予低生活保障的;或是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新《办法》还提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生活保障工作。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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