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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城镇居民医保新政出台 补偿比例不低于50%

淮北人民政府发布  2017-04-12 06:10

[摘要]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政出台,今年淮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覆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补偿比例将不低于50%。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新政出台,今年淮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将覆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补偿比例将不低于50%。

为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市新出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2017年,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仍按每人每年30元筹集,以后可根据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出等情况,作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实现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做到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待条件成熟,可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部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我市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万元。

医保部门介绍,以下10项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 (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根据新方案,支付比例为: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计算、累加支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 “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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